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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峰律师就“中美 ‘外形商标’第一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信息来源:未知   |   责任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4-07-15
“7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确定这次对中国制造的打火机‘337调查’的完成日期。”浙江省温州市恒星烟具有限公司(下称恒星烟具)总经理助理吴新近日告诉记者。
  恒星烟具是美国此次“337调查”确定的应诉方之一,同时遭遇这一调查的还有另外三家中国企业。调查内容涉及这些厂商生产的打火机的外形是否涉嫌抄袭芝宝。如果调查属实,美国海关将可能永久性禁止中国类似形状的打火机进入美国市场,而此类打火机占到中国出口美国打火机总量的95%。
  ●“外形商标”阻击中国企业
  本次“337调查”缘起5月16日,知名打火机公司——美国芝宝制造有限公司Zippo,下称芝宝公司 和芝宝商标公司Zippmark 提交的起诉申请——要求对包括恒星公司在内的4家中国打火机厂商进行知识产权侵害调查,并请求ITC发布永久性普遍排除禁令,即永远将被认定的所有侵权产品挡在美国海关之外。
  ITC官方网站6月16日的消息显示,该项调查基于芝宝公司和芝宝商标公司的投诉,称恒星公司、温州泰利尔烟具有限公司、台州荣时打火机公司和香港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出口美国销售的部分打火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假冒其注册商标,要求ITC启动“337调查”,并发布一个永久性普遍排除令,禁止一切被认定侵权的打火机进口美国。
  Zippo此次突然发难,依据的是其经过注册的外形商标,这是对中国打火机企业软肋的一次猛击。
  芝宝公司方面称,Zippo打火机外形商标描述为:“稍呈圆形边和角、顶部稍带弧度呈弯曲形状”——这一描述基本包含了中国所有中高档打火机的主流外形。芝宝公司向ITC提起调查的4家中国打火机出口公司,在外形上正是设计了相似的图形,从而被芝宝起诉为“未经许可或授权,侵犯其第2606241号美国注册商标”。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芝宝公司从1994年9月6日开始申请注册这枚商标,其间几次被推翻驳回。2000年,其美国本土同行、另一家著名的打火机公司朗森Ronson 亦曾对此提起商标异议,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启用新的商标注册法规,允许注册所谓“三维标志”,芝宝公司乘此机会获准通过注册。
  当时朗森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芝宝公司打火机设计图形的保护特征具备很强的功能性特征,即“这些特征,主要是由实用角度的考虑所确定”,“打火机的 圆形边和角部的弧度设计均是为了使用方便和携带时不磨损衣物”,美国现行商标法中已有“不能将带有功能性特征的外观申请为商标”的明确规定。
  圆形边角、顶部带弧度就是仿冒Zippo打火机?一位温州打火机制造商对此忿忿不平:“中国所有中高档打火机的主流外形都是这样设计的,芝宝公司的这一设计并不具备独创性,没有理由被批准注册为商标。”
  ●“霸道商标”
  “芝宝公司的‘外形商标’明显违反了美国商标法中‘不能将带有功能性特征的外观申请为商标’的明确规定,简直是一个霸道商标。”吴新有些愤愤不平。
  他接着分析说,什么叫做功能性特征呢?打个比方,轿车设计前后对称的四个轮子是行驶平稳的需要,所以无论什么牌子的轿车都必须设计成四个轮子的形状 。假如这也可以申请商标的话,福特或者奔驰当年为什么不去申请呢?与芝宝公司类似的这种商标在我国肯定申请不下来。
  中北商标专利律师事务所毕德启律师介绍说,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在中国目前的商标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是立体商标,即将与某种产品相关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以及与其包装的形状或者与表示服务特征的形状综合在一起,注册成一个商标。
  据悉,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是法国,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已有80多个,但注册立体商标都遵循着一定的原则,比如,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能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方面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形不能注册,商品功能(包括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等。去年12月我国制定、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就明确规定:“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
  ●出口企业应重视在国外注册商标
  让中国众多企业头痛的“337条款”依据的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此条款规定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调查,以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据我国商务部发言人崇泉介绍,“337调查”申请门槛低、程序复杂、制裁措施严厉、应诉费用高昂。截至今年6月,ITC已经对我国发起“337调查”52起。
  恒星烟具的代理律师王加斌说,根据惯例,ITC正式立案后,将向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和涉案企业发出起诉状和禁止函,如果中方在20天内不予应诉答辩,就会很快招致诉讼;此后还将有6-9个月的取证过程,召开听证、证据开示、内部审查,初审、复审,到12-15个月后最终裁决,后60天内总统审查。“整个过程是漫长的,但我们一定会应诉,即使是一家企业也要奉陪到底。”恒星烟具董事长陈建华表示。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志峰认为,芝宝公司的“外形商标” 在整个打火机行业普遍使用,在该类商品中缺乏显著性,其特征展示的是打火机“防止磨损衣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功能性,国内企业可以以此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这一外形商标。
  张志峰同时指出,要避免这样的诉讼,我国企业在出口时一定要尽到审查责任,全面审查自己的产品是否可能会侵犯出口目标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裁定处的一位官员强调说,要防止遭遇侵权诉讼,除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到出口目标国进行商标或者专利注册是个很好的办法,出口企业更应该重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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