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吉利公司制造带有图形标识“
”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 京师律师大厦 邮编:100025 手机:13910995667 电话:010-50959999 传真010-50959998
中文域名:知识产权律师.中国 英文域名: www.bjiplawyer.cn 知识产权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813号
京ICP备07000930-1号